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96条的规定,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,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,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。具体情形包括:
1.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;
2.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;
3. 冒用他人信用卡;
4. 恶意透支。
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,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。
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,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和其他情节的严重程度,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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